近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开出26.4万元罚单,官网详细通报了这起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本案通过视频监控比对、原始记录核查等取证手段,展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监测数据真实性的严苛要求。
案件核心违法事实
图片来源:连云港生态环境局官网
本案涉及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2023-2024年间为连云港市中医院出具的7份问题报告。
其中,在五份检测报告中,检测机构虚构了“急诊楼排放口”和“门诊大楼排放口”的监测数据,实际并未对这两个特殊医疗排放口进行采样。
而连海(环)2024****04C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08:50—09:50、11:10—12:10、13:30—14:30、15:50—16:50对连云港市中医院开展有组织废气采样,查询医院污水站、停车场等处视频监控,6月27日上午08:50—09:50、11:10—12:10,下午15:50—16:50无采样人员开展有组织废气采样活动。
更严重的是连海(环)2024****02C报告中的氨氮数据造假。原始分析记录“样品浓度”列数据为0.93mg/L、0.94mg/L,而检测报告氨氮浓度为21.6mg/L,数据差异高达23倍。
听证攻防战“焦点”
面对行政处罚,检测公司提出三点抗辩:
其一强调中医院有且仅有一个排放口,且未设置明显标识,急诊楼、门诊楼的污水均通过该排放口排放,当事人能且仅能在该排放口采样;
其二将报告中显示的氨氮浓度数据为21.6mg/L,原始数据中的数据为0.93mg/L、0.94mg/L,检测报告数据远远大于原始记录数据,归咎于“誊写疏忽”;
其三参考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相关规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构成要件,在主观上应为故意,在客观上应实施了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等不法行为。当事人并无篡改、伪造的主观恶意,也未实施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的违法行为,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生态环境局逐一击破抗辩理由:
第一,当事人在听证中称“在向中医院提供检测服务期间,中医院的急诊楼、门诊楼共用一个排水口,但其当时有效的排污许可证载明有3个排水口,名称分别为急诊楼排放口、门诊大楼排放口、废水总排口,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水口名称与《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提供的排水口名称完全一致。”在检测现场仅有一个排口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实事求是,在报告中对现场排口情况作出说明,而并非直接将总排口数据作为急诊楼和门诊楼两个排口数据使用并出具带有CMA公章的报告;
第二,查询连海(环)2024****02C氨氮分光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未发现21.6、2.16、0.216等数字相同或相似的数据。且《氨氮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校准曲线和质控记录》《基准/标准溶液配制记录》均只有分析者签名,“校核者、审核者”签字处为空白,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5.6.4.1应对原始数据和拷贝数据进行校核。……5.6.4.3审核人员应对数据的准确性、逻辑性、可比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证明当事人未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当事人作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而当事人直接将中医院总排口数据用于急诊楼和门诊楼两个排口数据使用,证明当事人未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主观故意。
案件处罚结果及依据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6.4万(贰拾陆万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0432元。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环境监测行业警示录
据股权穿透显示,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是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而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属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
该案暴露出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存在“纸上监测”乱象。从采样记录造假到分析数据篡改,涉事企业在质量控制各环节全面失守。更值得警惕的是,涉事报告均加盖CMA认证章,这种将国家认证资质作为造假护身符的行为,严重损害环境监测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