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当履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境外生产经营活动也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依据《办法》,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将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将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
中央企业应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源头管理,把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程序。
中央企业应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环境影响因素识别、风险点排查和隐患治理,防范环境污染事件。
中央企业应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积极开展生态修复。自觉履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责任,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如何监督央企节能环保?国资委有办法了
环境经济